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不明人士長期不斷假冒車主,散播不實誹謗誠天汽車圖文,檢警追緝中。

誠天汽車地址與電話,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180號,03-5543582,0920-997020。

2006年,不明人士假冒車主(自稱路比)並偽造本店工單,不斷抹黑誠天汽車,Miller於2006年11月28日完成報案程序,報案三聯單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緝路比證明如新竹地檢署竹檢慎孝97他680字第14076號函內容:

檢察官以本案待有具體資料可查明「路比」之姓名、年籍及住所地址後,再行偵辦。檢察官抓不到人,無法破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505號案件(98年度偵續字第76號)

2008年5月以後Mobile01、u-car、PCDVD數位科技網站上陸續出現以新匿名假冒車主,繼續散播不實資料誹謗誠天汽車,經網友熱心通告,Miller備齊證據後,於2008年7月17日前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完成按鈴申告程序(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505號案件)。

本案轉98年度偵字第2423號案件,98年4月收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因不起訴理由與犯罪事實不符,Miller提出刑事聲請狀經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2009年9月再度收到新竹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以無法查悉u-car汽車網站會員「得瑞克/08817」、「astra/astraastra」、「替天行道/gems9」、「阿輝/longtimago」、「夏普/shopa」、「frog/frog1212」,Mobile01網站會員「Wordsworth.K」、「Q.Conrad」、「weiwei912701」、「WI_FLY」,PCDVD數位科技網站會員「小楊果」等張貼不實誹謗文章之人真實身份為由,同時因為這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盜用IP位址與利用國外轉址技術規避檢方查緝作為,新竹地檢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抓不到人,無法破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續字第76號內容如下:

檢察官誤將某無辜網友當成嫌犯,因為有人在他開的版面下貼誹謗誠天汽車的圖片,就莫名其妙被檢察官當成主嫌,因為檢察官還是抓不到人,無法破案,為避免這位無端涉入網友繼續收到地檢署傳票,Miller就發放棄繼續聲請再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他字第2560號案件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2010年以「Mi2008(mi2008)」帳號登入「u-car汽車網站」,張貼不實誹謗本人內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2010年以「555(husky5)」帳號登入「u-car汽車網站」,張貼不實誹謗本人內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2010年以「Q.Conrad」帳號登入「Mobile01網站」,張貼不實誹謗本人內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2010年以「winter96」帳號登入「PCDVD數位科技網站」,張貼不實誹謗本人內容。

Miller已於2010年11月16日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控告「Mi2008(mi2008)」、「555(husky5)」、「Q.Conrad」、「winter96」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妨害名譽及信用,目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字第2560號案件偵辦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家精99他2560字第12639號函內容如下:

檢察官回覆被告身份年籍均不詳,業以已簽結,請俟查悉被告年籍等項資料後再行具狀告訴路比」之姓名、年籍及住所地址後,再行偵辦。檢察官還是再一次抓不到人,無法破案。





自2006年迄今,所有承案的警察與檢察官都未能破案,歹徒仍逍遙法外。